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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民抗3号

于宁、王立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宁;王立娜;于某;陈书明;乳山市环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民抗3号

抗诉机关: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于宁,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原审

原告:王立娜,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原审

原告:于某。

原审

被告:陈书明,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原审

被告:乳山市环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东山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陈书明,经理。

原审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怡和写字楼**。

负责人:王琛松,经理。原审原告于宁、王立娜、于某与原审被告陈书明、乳山市环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向乳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威检民(行)监[2018]3710000007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乳山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军辉

审判员  刘勇良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宫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