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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执4106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马鸿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马鸿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12执4106号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

被执行人:马鸿彬,男,汉族,1967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鸿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8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马鸿彬已履行17856.37元,并缴纳执行费168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82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8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江永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