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民终20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民,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力宇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罗加文,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加文,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力宇汽车配件经营部、罗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 婷
审判员 王泳涌
审判员 庄晓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舒婷辛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