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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2刑初30号

30刘勤俭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刘勤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22刑初3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勤俭,1974年8月6日生,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勤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华、代理检察员贺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勤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勤俭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C×××××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沛县龙河路由北向南行驶约一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被告人刘勤俭带至沛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刘勤俭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92.4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勤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发经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酒精呼吸检查笔录及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公交物(毒物)字[2018]1536号物证鉴定意见,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证人张某、侯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勤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刘勤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勤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勤俭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勤俭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勤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勤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新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