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5民初171号
原告:张志雷,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李国存,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原告张志雷与被告李国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志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长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