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刑更180号罪犯丁涛,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以被告人丁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1月14日假释释放。在假释期间,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沅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撤销假释裁定,以被告人丁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一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9年8月3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8年12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丁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8年9月,表扬6次,并余473分。该犯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丁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丁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服刑期至2019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国银
审判员 黄兴茂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熊淑兰
书记员徐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