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1872号
原告:柴进,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雁梅,职务:总经理原告柴进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柴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柴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