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8民初4113号
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988号美的西海岸西区5栋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84668564A。
法定代表人:綦海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淑娟,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何玉卿,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诉被告何玉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811元,减半收取90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娄鸿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宇晴
书 记 员 林玲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