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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刑初9号

彭光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彭光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20刑初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光福,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璧检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光福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15日22时左右,被告人彭光福酒后驾驶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璧山区丁家方向沿省道108线往来凤方向行驶,当行驶到璧山区省道108线来凤部队大门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二轮摩托车侧翻,造成彭光福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彭光福带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彭光福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8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彭光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光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光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彭光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光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光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庆附页: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