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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0民初248号

温礼生与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礼生;邱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30民初248号

原告:温礼生,男,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被告:邱峰,男,1981年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本院受理原告温礼生与被告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礼生于2019年1月16日以被告邱峰已主动归还了原告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礼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礼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温礼生负担。

审判员  曾兆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