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30民初248号
原告:温礼生,男,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被告:邱峰,男,1981年2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本院受理原告温礼生与被告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礼生于2019年1月16日以被告邱峰已主动归还了原告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礼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礼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温礼生负担。
审判员 曾兆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