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2民初307号
原告: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田洪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霞,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崔波,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