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1民初15230号
原告: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五台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玉,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丁凯,住黄岛区。
原告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