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2021执1615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强,男,生于1969年12月12日,汉族,居民,住安岳县人和乡。
被执行人:安岳县联利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岳县天马乡铁盔村**。
法定代表人:屈勇,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强与被执行人安岳县联利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2021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安岳县联利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联利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张家强给付劳务费6586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3元、申请执行费899元。但被执行人安岳县联利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安岳县联利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有企业注册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2018年10月12日,本院在被执行人安岳县联利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安岳县联利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现未经营,安岳县联利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收割机系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家强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张家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岳县联利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健
审判员 陈建权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忠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