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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22民初43号

马宪梁与刘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宪梁;刘清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222民初43号

申请人:马宪梁,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刘清海,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马宪梁与刘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宪梁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清海名下的存款、不动产、动产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保全限额为申请人主张的苹果款205303元,诉讼费2190元,合计207493元。申请人马宪梁以纪红军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B502**红旗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宪梁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申请人的名下财产及存款在其诉讼主张的207493元限额内查封、冻结的保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清海名下的银行存款207493元、及相当于以上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57元,由马宪梁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文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