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1392号起诉人:张伟,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张伟起诉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收取起诉人2014年7月1日至今的物业管理费17735.76元;2、判令被起诉人收取起诉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22日期间起诉人未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145.8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为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村青怡五街20A4F的业主。被起诉人于2014年4月22日单方将多层洋房的物业服务费由2.7元/平方米/月上调至3.4元/平方米/月。本人因不同意提价,曾要求按原价支付物业服务费。但被起诉人一直拒绝收取。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对小区其他业主就物业服务费的提价与被起诉人所致纠纷作出判决后,起诉人同意按3.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2014年7月1日起的物业管理费。但被起诉人仍拒绝收取并要求起诉人支付不合理的违约金。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拒绝收取物业服务费才导致违约损失,故违约损失应依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经询问,起诉人确认被起诉人未曾向其追讨物业服务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主张其在被起诉人所管理服务的物业小区居住,因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异议而未缴纳自2014年7月1日起的物业服务费用,但被起诉人未曾向其追讨。故此,双方就物业管理费的缴纳问题实际尚未形成争议。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卫健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