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执保40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四川宇鑫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v>
负责人:张斌。
被
申请人:四川宇鑫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v>
法定代表人:张斌。
被
申请人:张斌,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现住上海市。
被
申请人:邓燕,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宇鑫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宇鑫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斌、邓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宇鑫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宇鑫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斌、邓燕的银行存款6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宇鑫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宇鑫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斌、邓燕的银行存款33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才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巧倩
书记员徐巧倩(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