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78号 罪犯陈友红,男,199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罪犯陈友红,男,1998年1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马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友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9874.6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以(2017)闽01刑更35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友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3个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友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剩余的刑期不足以执行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友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 薛晴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