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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9024号

余伟、郑州众联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伟;郑州众联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周红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9024号申请执行人余伟,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众联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河南信息广场******。法定代表人周红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红梅,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余伟申请执行郑州众联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周红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9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郑州众联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周红梅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首次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依职权于2018年12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对申请人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电话追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9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