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9024号申请执行人余伟,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众联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河南信息广场******。法定代表人周红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红梅,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余伟申请执行郑州众联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周红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9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郑州众联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周红梅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首次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依职权于2018年12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对申请人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电话追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9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