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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民初74号

王锡刚与朱先华、王志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锡刚;朱先华;王志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303民初74号

原告:王锡刚,男,汉族,1967年5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荷花巷**附**,现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朱先华,男,汉族,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贵,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div>

被告:王志仙,女,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贵,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运输公司宿舍**楼****遵义市汇川区,原告王锡刚与被告朱先华、王志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锡刚、被告朱先华、王志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锡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0日,两被告从原告处借走50000元,用于购买龙城国际第3栋7楼5号房子的首付款,讲好2018年年底归还,并向原告书写了借条一份,还款日期到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我方明确主张的利息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被告朱先华辩称:我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属实,也未向原告偿还过任何款项,因为目前我在还房子贷款,自己还要租房居住,所以没有偿还能力。

被告王志仙辩称:我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属实,也未向原告偿还过任何款项,但我的工资很低,也没有其他收入,没有能力偿还。本院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0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王锡刚哥哥伍万元整,二零一八年底还完,用于买房子款”。诉讼中,经本院询问,两被告均确认收到该借条上的借款50000元,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借条的真实性及被告收到原告借款50000元未还的事实,对此予以确认,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被告朱先华、王志仙应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利息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原告自述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另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年底,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逾期利息(该利息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先华、王志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锡刚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锡刚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朱先华、王志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方钰烨

书记员张芹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