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36号 罪犯余端福,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闽0583刑初19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端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闽05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端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端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剩余的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端福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 薛晴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