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于明。
被执行人:于明,男,1952年11月22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于小冬,男,1978年12月03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顾理云,女,1955年03月27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明、于小冬、顾理云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23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明、于小冬、顾理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明、于小冬、顾理云银行存款人民币504364.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虞虹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东路3号B0283。
法定代表人:于明。
被执行人:于明,男,1952年11月22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622195211220192,住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东皋新村1233幢103室。
被执行人:于小冬,男,1978年12月0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682197812039116,住苏州市吴中区长江路98号57幢1301室。
被执行人:顾理云,女,1955年03月27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623195503275108,住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东皋新村233幢103室。申请执行人江阴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明、于小冬、顾理云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23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明、于小冬、顾理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明、于小冬、顾理云银行存款人民币504364.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320517zhangm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东路3号B0283。
法定代表人:于明。
被执行人:于明,男,1952年11月22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622195211220192,住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东皋新村1233幢103室。
被执行人:于小冬,男,1978年12月03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682197812039116,住苏州市吴中区长江路98号57幢1301室。
被执行人:顾理云,女,1955年03月27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623195503275108,住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东皋新村233幢103室。申请执行人江阴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明、于小冬、顾理云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23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明、于小冬、顾理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明、于小冬、顾理云银行存款人民币504364.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320517zhangm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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