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024执3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顺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09002388D。
法定代表人:刘阳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江,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城市花园********,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78********。
被执行人:袁艳,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城市花园********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1979********。
被执行人:唐昱,男,汉族,威远县人,住,住威远县严陵镇西街******民身份号码5110241977********。
被执行人:张建,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住威远县严陵镇外西街**身份号码5110241967********。
被执行人:龙勇,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住威远县严陵镇凉丰村****号码5110241977********。
被执行人:龙利强,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住威远县严陵镇凉丰村****码5110241973********。
被执行人:内江市蜀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广场街****附**组织机构代码59750194-X。
法定代表人:唐昱,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远县精益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花城路**机构代码56325752-0。
法定代表人:龙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4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受理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江、袁艳、唐昱、张建、龙勇、龙利强、内江市蜀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威远县精益诚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上述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内江市蜀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郭建伟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伟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