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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13826号

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侯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侯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382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北环路高桥营罗庄村**(标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2079431814。

法定代表人:赵遂灿,经理。被执行人侯飞,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侯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141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一、被告侯飞逾期未付购车款51600元,剩余购车款113245元,共计164845元,自愿于2018年11月起每月10日前偿还14000元,直至所欠购车款还清为止;

二、若每月10日前未及时偿还约定购车款14000元,需承担逾期购车款与剩余购车款未还总额的15%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4611元,减半收取2305.5元,由被告侯飞自愿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12月5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2018年11月3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3.2019年1月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传统查控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38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侯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松鹤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崔 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天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