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磊与安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29民初76号
原告:文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旬邑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文某19900926203610429199009265179。
被告:安某某,女,汉族,约42岁,住旬邑县,村民安某某42。 原告文某与被告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文某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 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思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