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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5民初19号

恩和毕力格与巴雅尔图、胡日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恩和毕力格;巴雅尔图;胡日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25民初19号

原告:恩和毕力格,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巴雅尔图,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胡日查,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恩和毕力格与被告巴雅尔图、胡日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恩和毕力格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和毕力格以被告巴雅尔图、胡日查庭外已履行了全部债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恩和毕力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础 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