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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821执178号

王相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冀08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王相刚。被执行人承德县六沟镇郝季沟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相刚与被执行人承德县六沟镇郝季沟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438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承德县六沟镇郝季沟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43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  彭树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