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02执2824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香港中路**。 负责人陈昊序,行长。 被执行人张来层,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蔡美英,女,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张来付,男,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执行人赖志可,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来层、蔡美英、张来付、赖志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0202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本院通过财产查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金融机构所设立的账户的情况、证券、车辆、工商部门登记信息等进行统查,只查到银行少量存款,金额太小不足执行,查封的房产并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加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刘 琨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傅垚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