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11刑初6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黎,男,汉族,1993年10月16日出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洪检刑诉〔2018〕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黎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李黎在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东湖御苑小区2栋2单元1604室,趁被害人朱某不备,溜门进入其家中,盗得门口鞋架上的蓝色女士包一个,包内有白色的vivo耳机一副。2018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黎在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保利华都17栋1305室,趁被害人陈某不备,溜门进入其家中,盗得客厅内的苹果8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411元。当日,被告人李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黎具有入户盗窃、累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李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 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