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81刑初3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彦强,男,1976年10月5号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彦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彦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董彦强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嘉陵”125型二轮摩托车,由都江堰市胥家场镇方向沿蒲胥路往蒲阳镇方向行驶。19时50分行至都江堰市灌天路胥家镇龙马村14组18号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周某玉所驾自行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周某玉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董彦强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71.1mg/100ml。 被告人董彦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送伤者医院治疗,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待警察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彦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口查询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董彦强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补勘照片及所驾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被告人董彦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彦强醉酒后血液酒精浓度为271.1mg/100ml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彦强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彦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待警察到来,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彦强积极送伤者到医院治疗并取得伤者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彦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羁押期限4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金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