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222刑初37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强爱,男,1993年5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8]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强爱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为夏强爱指定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卜珍肖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家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强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夏强爱冒充女性身份与毛某能成为微信好友,之后夏强爱以女性身份假戏真做意与毛某能网恋,在骗取毛某能信任后,编造需要车费、医药费等理由让毛某能以发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在自己的微信上。自2018年6月至8月期间,毛某能被夏强爱骗取人民币48322.5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强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强爱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毛某能陈述,证人张某、夏某1、夏某2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刑事照片说明,夏强爱“爱情真的累”收账记录细目,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毛某能转账细目,调取证据通知书,综合服务受理单,贵州银行有限公司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强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谈恋爱为名,虚构自己需要车费、医药费等事实,骗取毛某能的人民币483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强爱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强爱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犯罪前科,酌情给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强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夏强爱退赔被害人毛建能人民币483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唐明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