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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55民初38号

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5民初38号

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石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905140517。

法定代表人:于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丽丽,女,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一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雲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