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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7526刑初1号

崔某某 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7526刑初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虎林市。2009年8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刑满释放。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方红林检诉刑诉(2018)第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7月2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隆鑫牌两轮摩托车行至东方红林业局迎宾路二商店路口北50米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发送碰撞,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0.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隆鑫牌摩托车一辆(拍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血样采集照片;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东方红法院(2009)东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释放情况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负该起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2009年8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应酌定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决定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程志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雯雯

书记员霍红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