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民初273号
申请人:苏贤,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景县,
被
申请人:马庆军,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贤与被申请人马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贤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庆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车辆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马庆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的车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5日前,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