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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2执81号之二

刘浩月、李东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浩月;李东花;左传贵;李善军

裁判文书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22执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浩月,男,199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李东花,女,194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利津县。

申请执行人:左传贵,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李善军,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浩月、李东花、左传贵与被执行人李善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0522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善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善军在东营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