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22执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浩月,男,199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李东花,女,194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利津县。
申请执行人:左传贵,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李善军,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浩月、李东花、左传贵与被执行人李善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0522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善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善军在东营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