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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5执保27号

齐河县元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克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河县元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张克忠;齐河县胡官屯镇孙楼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5执保27号

申请人:齐河县元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焦庙镇前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C8YC22L。

法定代表人:张秀忠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张克忠,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德州市齐河县。

被执行人:齐河县胡官屯镇孙楼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孙志昌职务:村主任申请人齐河县元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克忠、齐河县胡官屯镇孙楼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153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被执行人齐河县胡官屯镇孙楼村民委员会在齐河县胡官屯镇政府财政所代管的资金或代转付资金,查封被执行人张克忠在农商银行的存款或同等数额的财产,保全价值共计为3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齐河县胡官屯镇孙楼村民委员会在齐河县胡官屯镇政府财政所代管的资金或代转付资金。

二、冻结被执行人张克忠在农商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同等数额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以上保全价值共计3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