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821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肖智鸿,男,汉族,住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821210N。
法定代表人:张国印,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智鸿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西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2366.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建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