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赣0821执1095号

肖智鸿、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智鸿;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821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肖智鸿,男,汉族,住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821210N。

法定代表人:张国印,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智鸿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西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2366.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建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