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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02民初13211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周亦雄、黄伟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周亦雄;黄伟曼;惠州市森鑫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13211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惠州市麦地东路8号绿湖新邨A1A2栋裙楼1-3层。

负责人:吴昌军。

委托代理人:吴承校,系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凤婷,系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周亦雄,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被告二:黄伟曼,女,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被告三:惠州市森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惠东县平山镇惠园路东99号。

法定代表人:徐兴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周亦雄、黄伟曼、惠州市森鑫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杨燕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岳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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