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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82财保355-2号

孙玉奎与汶上县东和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孙玉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82财保355-2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被保全人):汶上县东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

法定代表人:刘广可,总经理。

被

申请人:孙玉奎,男,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申请人孙玉奎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汶上县东和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鲁1482财保3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汶上县东和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汶上县东和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 一、被申请人汶上县东和物流有限公司在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150000.00元的冻结。 二、被申请人汶上县东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鲁HC8X**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庞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