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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4刑初99号

陈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4刑初9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原,男,1992年5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柘城县。2018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雪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陈原饮酒后驾驶浙G×××××小型轿车从永康市古山镇开往经济开发区大坟山沿村方向。23时许,途经永康市地段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并将其带往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现场抽取血液检材。经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原的供述、证人韩某、侯某的证言、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违法记录查询、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原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卢文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吴伊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