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38号1号楼B座1层027号。
法定代表人:隋菲。
被执行人:魏悍伟,男性,1972年08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本院在执行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魏悍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悍伟未履行生效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20520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悍伟在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101510.88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以及案件仲裁费2500元、执行费1579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履行义务时,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艳红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晴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