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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02民初48号

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马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马国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48号

原告: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广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05103478。

法定代表人:赵立成。

委托代理人:徐丹凤、孙兆胜,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国兴,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邬勤怡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