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48号
原告: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广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05103478。
法定代表人:赵立成。
委托代理人:徐丹凤、孙兆胜,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国兴,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邬勤怡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