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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93执946号之一

马会伍与方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会伍;方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93执946号之一

申请人:马会伍,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方磊,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马会伍与被执行人方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会伍与被执行人方磊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院(2018)吉0193民初1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悦

代理

审判员  王海峰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