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93执946号之一
申请人:马会伍,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方磊,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马会伍与被执行人方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会伍与被执行人方磊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院(2018)吉0193民初1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悦
代理
审判员 王海峰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