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21民初2号
原告: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东河北路**(檀香中心会馆**)。
法定代表人:何明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玲波,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冬洁,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红宽,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 原告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红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渊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汪佳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