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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921民初2号

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红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红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21民初2号

原告: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东河北路**(檀香中心会馆**)。

法定代表人:何明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玲波,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冬洁,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红宽,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 原告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红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渊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汪佳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