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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390号

蒋某某与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泽扬;袁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390号

原告:蒋泽扬,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袁剑锋,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泽扬与被告袁剑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泽扬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泽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泽扬承担。

审判员  刘漫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