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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91民初156号

李吉雪与王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吉雪;王阿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91民初156号

原告:李吉雪,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被告:王阿丽,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原告李吉雪与被告王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李吉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吉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雪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吉雪负担。

审判员  林晓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亦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