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91民初156号
原告:李吉雪,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被告:王阿丽,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原告李吉雪与被告王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李吉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吉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雪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吉雪负担。
审判员 林晓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亦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