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民辖1号
原告:河南普瑞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农场1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49967326。
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耆,男,汉族,1960年1月12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邢国辉,男,汉族,1981年2月11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朱加藏,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李显斌,男,汉族,1973年9月9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宋保亮,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徐开瑞,男,汉族,1989年1月22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
原告河南普瑞德材料有限公司、张**耆与被告邢国辉、朱加藏、李显斌、宋保亮、徐开瑞追偿权一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河南普瑞德材料有限公司、张**耆诉称,邢国辉不具备拆除重型起重设备的资质,租用同样不具备资质的朱加藏、李显斌合伙购买的吊车非法作业拆除行车,同时徐开瑞在发现起吊重物不平衡的情况下,仍按照邢国辉的指挥强行非法作业,导致重物上课滑动的部分突然滑动,钢丝绳断裂,重物坠落将殷号军当场砸死。五被告的行为系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河南普瑞德材料有限公司、张**耆事后支付赔偿45万元。本次事故系五被告共同过错造成的,同时五被告的共同过错导致原告遭受财产损失,已经构成侵害原告财产权,依法五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4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开封市杏花营农场1号路北侧河南普瑞德材料有限公司内,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受理的该事故,所以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是开封市金明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于2018年6月25日裁定,本案移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处理。2018年12月12日,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追偿权纠纷,管辖地应为被告住所地,被告朱加藏、李显斌在顺河××区居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金明区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仍应由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讼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五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金明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朱加藏、李显斌住所地在顺河××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在该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苏 芳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韶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