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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2财保14号

王秀峰、任富忠、董利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秀峰;任富忠;董利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14号

申请人:王秀峰,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

申请人:任富忠,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 现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

申请人:董利芳,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北县。 申请人王秀峰与任富忠、董利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任富忠、董利芳在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款180万元。申请人王秀峰以郑有平所有的座落于张北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秀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任富忠、董利芳在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18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郑有平所有的座落于张北县,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秀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海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小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