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03号 罪犯陈迪培,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迪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共同追缴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6461元退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以(2014)莆刑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9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以(2016)闽01刑更70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检查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迪培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6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陈迪培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迪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迪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连 萍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柯舒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