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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270号

林梅华强奸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5
公开日期
2021-02-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林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270号 罪犯林梅华,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文盲,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1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梅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梅华的非法所得还给被告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以(2013)榕刑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8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以(2016)闽01刑更2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6月20日以(2017)闽01刑更25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梅华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5次表扬。 另查明,罪犯林梅华在前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林梅华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林梅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梅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连 萍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