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3民初93号
原告:陈国斌,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卫民,安阳市林州市博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汤阴优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韩庄乡。
法定代表人:陈艳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波,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国斌与被告安阳市汤阴优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陈国斌负担。
审判员 田太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邢华帆 关注公众号“”